来源: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


2026年3月11日,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磷化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委员、副总经理邓竹林受贿一案,对被告人邓竹林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;对邓竹林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,上缴国库。

经审理查明:2005年至2024年,被告人邓竹林利用担任贵州开磷集团磷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、经理,贵州开磷建设建材总公司总经理,贵州开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、总经理,贵州磷化(集团)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接工程、拨付工程款、物资供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,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124万余元,并获得孳息160万余元。

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被告人邓竹林的行为构成受贿罪,受贿数额特别巨大,应依法惩处。鉴于邓竹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,认罪悔罪,积极退赃,具有法定、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邓竹林当庭表示服从判决,不上诉。